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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今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4-01 阅读:105次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4月1日上午,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解读《办法》有关情况。据悉,《办法》为全国首部公平竞争审查政府规章,于今日(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文件,包括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政策措施,事先要经过公平竞争审查。 如某县人民政府要制定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和区域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企合作、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的政策文件,在正式发文前应当先经过公平竞争审查。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存在较为突出的设置不合理条件妨碍公平竞争问题,新实施的《办法》将其列为重点审查内容,有6种常见问题,具体包括“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违反规定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法人或者分支机构”等。
  除了细化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外,《办法》还在创新审查模式、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保障、强化审查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比如,在落实“谁起草、谁审查”“谁制定、谁审查”的自我审查模式基础上,《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指定相应政府部门,对一定范围的政策文件进行集中审查;政策文件没有经过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不得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不得提请审议或者制定出台;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的政策文件,有权进行投诉、举报或者反映;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检查、评估清理、督查约谈等制度;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办法》规定的行为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陈建良表示,《办法》的施行将为浙江打造更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为各类经营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创造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相关部门将持续发力,让“投资在浙江、公平有保障”成为浙江的鲜明标识,不断提升各类经营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